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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办公室应更名为执行裁判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8:46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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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目前,许多法院已经先后成立了执行办公室,专门负责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诸多方面的裁决,如书面审理、听证等程序的运用,显现出了很好的效果。

  但笔者认为,执行办公室这样的称谓,有待于商榷。通常认为,办公室的含义,一般都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构。大的、远的不说,只以法院设立的办公室这样机构来说,其管理功能的范围不外乎是财务、档案、文秘、赃证物的临时保管、对外接待、交流等日常性的工作。而执行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执行裁判事宜,而非处理执行日常琐碎事务的机构。

  因裁判庭和办公室的担负职责不同,处理的内容不同,所以应改名为执行裁判庭为宜。这样做有三点好处:一是真正做到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符合法院改革精神。二是对外有一个明示,让老百姓从名称上即可明确执行裁判庭是干什么的,而不是执行办公室这样的名称让人感到难于理解,甚至不可思议。三是从法院内部来说,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因为笔者观察到,有些法院虽然成立了执行裁判机构,但其职责却有分两个部分。在执行裁判业务量小的时候,就去分担执行实施工作;相反,在执行实施工作量小的时候,又抽出全部精力去搞执行裁判。其结果是,这样的职责交叉不利于执行裁判的相对固定,又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性怀疑。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执行裁判机构的名称应向更科学化、更规范化的方式转变。

  另外,笔者还以为,执行裁判机构不应是从执行内部分离出来的一个机构,而应是从全院的角度出发,需成立一个新的部门。这个部门应独立、平行于其他部门才是。

  北京夏增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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