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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8:46  法制日报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2002年正式成立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由院长会议、法庭等部门组成,而法庭又分为预审分庭、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法官必须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的公民,由某一缔约国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有18名,并且同一缔约国不得同时有两名以上法官任职。

  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国际社会中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通常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是在各个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国际刑事法院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在缔约国境内、在有特别协定的前提下在非缔约国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颜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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