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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不断开发

  

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不断开发

  采访日志10月30日晴湖南省委党校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改草案。草案传递出的城乡居民拟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等信息,引起了极大关注。选举法为什么会修改?它的修改将给公民的政治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城乡居民“同票同权”的理想与现实应该怎样看?近日,湖南省委党校在人大制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的张建民教授向记者阐述了他的观点。

  记者: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张建民:个人觉得,应该有这样三个背景。第一,这是我国五十多年选举实践经验的一次总结。我国的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全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多角度地修改选举法,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这是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的修改,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第三,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而又具有无比优越性的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但是,这种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潜在优越性,要使它变为现实优越性,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开发。所谓开发,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以使潜在优越性成为现实优越性。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记者:这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尤其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将会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张建民:一是将促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加落到实处。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度里,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民都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社会管理的有效性,选择代理人是一种比较普遍而又经济的做法。选举代表,实质就是选择代理人。代表选择的真实有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对选举法进行修改,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将促使我国的代表选举工作更加规范化。从选举法修改草案提出的内容来看,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各项规定都更加明确而具体。比如,过去对于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可以介绍,也可以不介绍,或者是单纯地由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并介绍选举人情况。实践证明这确实过于简单。选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盲目投票在所难免,以前个别地方就出现过候选人在“双规”期间被选上人大代表的闹剧。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当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对于解决人大代表“带病上岗”将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三是将进一步调动广大选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因考虑其他因素,删除了这一规定。可是实践中发现,由于程序的模糊,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这次草案重新确立了预选程序,体现出了一种从善如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并修正不足的民主、科学、务实的精神。这不只是令人欣慰,更将极大地调动广大选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

  记者:有人认为,城乡居民“同票同权”更多是形式上的意义,很难有质的飞跃,因为城乡经济的差异决定了各自的话语权并不平等。对此,您怎么看?

  张建民:这里面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问题。形式与内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定的内容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定的形式也可以带来相关内容的充实,促使特定内容的丰富和完善。城乡居民“同票同权”,是一种权利行使的形式,同时又是权利发展内容和发展水平的标志,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通过这种形式与内容的相互促进,也可以实现民主政治发展的质的飞跃。

  二是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发展水平的关系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政治发展水平要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但是两者又不是简单对应的关系。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城市,总体而言要低,但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却取得了巨大成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几位农民工代表,无论是在会内还是会外,都是焦点人物。至于实践中某些代表因经济强势而出现的“话语权”大些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增强普通劳动者的代表比例和完善人大会议相关规则来加以解决。

  记者:过去的基层选举中,存在着候选人“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影响选民的投票积极性。您认为该如何破除选举中的形式主义?

  张建民:这确实是以往基层选举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破除选举中的形式主义,我认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应当从一种“自选动作”转变为“规定动作”。二是要积极引入竞选机制。选举,本意是在选择基础上的举荐。要选择,就要有比较。而真正的比较来自于了解。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增进了解的重要条件,而代表候选人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竞争,则是让广大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更加有效的途径。

  存档号:NO.017

  人物簿

  张建民,1953年出生,湖南湘潭人,湖南省委党校教授,曾任该校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教研部主任,长期从事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新世纪以来,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探索,尤以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见长,主持相关方面的国家级、省级课题3项。出版专著3部,主编、参编、合著教材20多部,公开发表论文1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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