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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少年溜冰摔断手 索精神损失费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10:58  南海网

  本报新闻热线66810822海口11日2日讯(记者张毅实习生吴开诗)1日,海口的吴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10月24日下午2点左右,自己的侄子小吴在海口上邦百汇城的神采飞扬溜冰场溜冰时不慎摔倒,致使左手手腕断裂,现在已花费了400多元。但溜冰场只愿赔医药费,而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不愿承担。

  吴女士说,当时,12岁的侄子小吴溜冰时不慎摔倒,摔下时用左手支撑在地上,造成左手骨折。随后溜冰场的负责人将小吴送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确诊,小吴左手手腕骨头断裂。吴女士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但对方说只能按照公众责任险赔偿医药费。

  对此,神采飞扬溜冰场的负责人詹先生说,溜冰场内有危险提示,还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事发当时,他也尽了义务将小吴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对方家长,而且他们也愿意100%赔偿小吴的医疗费。但对于吴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溜冰场不能接受,其他费用可以和对方协商。

  针对吴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他表示,在小吴受伤这件事情上,家长和溜冰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溜冰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一项运动。小吴是只有12岁的未成年人,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对他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活动的行为履行好监护职责。小吴受伤与其父母监护职责的缺位有关。”刘长征表示,另一方面,溜冰场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但吴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报料人: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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