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日前在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个别学校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是否享受同等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上存在误区。
对此,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表示,自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无论学校姓“公”姓“私”,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均享受同样待遇。
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如果符合条件并被权威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且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其非营利收入均可作免税收入申报处理。据悉,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办学校的壮大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严丽梅 唐铁建 吕瑞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