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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被判死缓,当庭表示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13: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刘汉黄因工伤纠纷刀捅三名台湾高管一案(详见本版9月9日对一审开庭的报道),自案发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昨日下午3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汉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合共人民币120多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刘汉黄的情绪当场失控,表示不服判,并提出要上诉。这与当初庭审时主动要求法院“判死”的态度,截然相反。

  酿成恶果,被害人也有过错

  昨日的宣判过程前后仅十余分钟。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无视国法,因被无故限制出厂并在与展明公司台湾籍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东莞中院同时认为,在此案发生前,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在此情况下,刘汉黄不但没有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因此他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法院据此认为,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被害人邵某吉还在案发前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某瑞更是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从而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

  因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也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予以判处死缓。

  不服判决,被告高呼不公平

  主审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后,当庭询问刘汉黄是否上诉。原本在宣读过程中一直表现平静的刘汉黄被问到这个问题时,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回应称要上诉。法官继续追问他上诉的理由时,刘汉黄激动地说道,“我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平,(这起案件的发生)没有因哪有果。”停顿了片刻,刘汉黄突然大吼出声,“我已经向命运低过两次头了,为什么他们还不放过我?”

  事后记者追问刘汉黄,为何在9月7日开庭时主动表示“希望法院判死”,而在得知死缓的结果后却激动地要上诉?刘汉黄迟疑了片刻,没有作出回答。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刘汉黄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已经比他预想的最糟结果好多了。

  ■释疑

  为何不做

  精神鉴定?

  有关刘汉黄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民间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上予以一一解答。

  一、是否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在作案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是被动归案,不构成自首。

  二、是否需要精神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在作案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在庭审时思维清晰,言语有条理,精神表现正常,并且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史,辩护人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刘汉黄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其他证据,对刘汉黄没有必要做精神病鉴定。

  三、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在作案之前只是与赖某瑞发生推搡,刘汉黄并没有受到紧急的、必须采取激烈手段阻止的不法侵害。故被告人刘汉黄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汉黄在作案时不计后果地捅刺被害人,从行为上判断,其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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