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自称电视台记者偷拍卖淫女索财 DV通讯员敲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7:06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梁振廷实习生董延京

  案件回放

  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DV通讯员孙某向龚某、丁某等人提议,快过春节了,可以到焦作市马村区一些洗浴场所偷拍弄俩钱花花。几人经过商量,分组在两个洗浴中心房间内,找来卖淫女商量价格之后,用偷拍机录下了整个嫖娼过程。

  几天后,孙某和龚某带着在两个洗浴中心拍摄的录像来到当地有关部门。孙某自称是电视台记者,并告知该部门负责人该区有色情服务现象,要将录像带送至电视台曝光。最终,孙某二人吃喝后收取2000元了事。

  2008年8月,孙某又故伎重施。而在最后一次“行动”中,洗浴中心老板向警方报案。8月14日,洗浴中心老板在交给孙某3000元现金时,孙某被警方抓获。

  据焦作市中站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先后3次携带偷拍机到洗浴中心,向服务员要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并用偷拍机将询问卖淫女卖淫价格的全过程拍下来。之后,孙某自称是电视台记者,以曝光负面新闻为名向洗浴中心索要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JVC录像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孙某对一审不服,已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孙某提出撤回上诉。

  说法一行为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志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某以非法索要他人钱财为目的,以曝光负面新闻相要挟向他人索要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因此,孙某的行为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孙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属于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说法二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冒充国家公务人员

  李晴川(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

  记者所从事的是代表国家新闻机关进行的媒体采访活动,应视为国家公务人员。《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规定,国家公务人员是指代表相关国家机关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记者所从事的采访活动,是代表国家新闻媒体履行职务的行为,因而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冒充记者就等于冒充了国家公务人员。

  李志宏: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依法从事公务。“公务”从字面理解,是指关于国家和集体的事务。法律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在国家的行政、企事业管理活动中,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它等同于职务,不同于劳务公务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国家权力性,行为人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后果由国家来承担,且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第二,具有职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实权性;第三,具有管理性,公务行为体现的是上对下的强制性行为,不存在等价交换的交易行为。只要主体行为具有公务性,那么该主体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只有冒充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记者才等于冒充了国家公务人员,否则则不是。

  说法三应加快立法以弥补法律缺失

  郭彩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为什么一些手段并不高明的假记者可以混迹社会并大行其道?我认为原因如下:第一,记者在新闻采访和社会监督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得到了人民的充分信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一些问题成堆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最怕记者“曝光”。不法之徒以记者名义行骗,以“曝光”为由敲诈,就是利用了这一点。第二,一些单位和个别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对假记者缺乏鉴别力,或者本身有问题,愿意“出钱了事”,为假记者行骗打开了方便之门。第三,一些地方、部门缺乏依法行政意识。频发的“假记者”现象不仅损害了真记者的声誉,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众形象。

  李晴川:社会上一些假记者招摇撞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记者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从事相关报道活动,传达最新的社会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在信息传播极为发达的当今社会,记者的作用尤为重要。但是,假记者招摇撞骗不但损害了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记者这一特殊职业,应该加强立法制约,尽快出台记者法。

  其次,可以从刑罚上加强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立法建议,如果冒充记者,也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

  付广(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新闻事业作为国家一个具有特殊职能和地位的行业,更需依法治理。站在新闻工作、新闻事业发展需要的角度,从新闻工作目前的实际现状看,也是如此。

  目前,我国新闻法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且忽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时下非理性维权现象蔓延,归根结底暴露了法制系统的弊端,如邓玉娇事件,社会舆论与媒体的介入太多,引发了颇多的争议。这些说明很多社会纠纷还无法真正及时纳入法制的轨道予以有效解决,而新闻媒介的法律秩序还有待于规范。

  新闻法制的关键是新闻立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体制的新闻法,让新闻活动有法可依,这是我国新闻法制的当务之急。

  来源: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