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有没有法规效果就是不一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5:35  深圳特区报

  本报评论员

  一年前的11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劳动关系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一年后,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及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均呈大幅下降趋势。有没有法治,效果确实大不一样。

  劳动强调生存权,资本主张财富权,两者关系如何协调,向来是各种社会矛盾关系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劳动与资本的关系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促进条例》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全新尝试。一年来,这部应运而生的法规,在应对和处理复杂劳动关系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有益启发。

  启发之一:经常性、普遍性社会矛盾的处理,法律不可缺位。关于劳动关系,我国并不缺少相关法律,但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作为全国性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兼顾。与此同时,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相关法律需要在落实中不断予以完善。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不仅数量巨大,而且涉及面广,劳动关系事实上成为各类社会矛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客观上有着通过立法协调劳动关系的紧迫需要。“法律是向矛盾不可调和之处砍下的一刀。”事实证明,《促进条例》为深圳摸准了劳动关系的脉络,找准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切入口,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改善与和谐。

  启发之二:社会转型期需要建设性的法规。《促进条例》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以法律形式肯定和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种种制度创新和探索。比如促进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使劳动关系的应对和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大力推行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推动形成以职能部门为主导、社会化调解并重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模式……这些内容,大大延伸了劳动关系中的法治内涵,在劳动关系发生、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的介入,使相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等关系更加明晰。

  启发之三:法律的执行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白纸黑字,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就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规章再科学、再专业,没有依法治理,也还是一纸空文。难能可贵的是,《促进条例》在一年多的推行中,多个部门全力配合,形成了以执法为核心、合力推进的良性机制,在普法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促进条例》的规定办事,将这部法规的执行与相关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比如将欠薪企业以“黑名单”形式载入征信系统等,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被纳入一个有效的监管网络,使法律的威慑力、影响力足以渗透到劳动关系发生、发展的各个时空关系中。

  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是深圳发展的一大优势。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我们的城市生活必将更加高效而有序。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