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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众人选马"转变 大通四个规范完善干部初始提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7:20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出台《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通过“四个规范”,从源头上扩大了党员干部在干部提名中的“四权”。

  坚持“三种提名”,规范干部初始提名主体。一是会议提名。县直部门、乡镇党政正职出现空缺时,召开由县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等人参加的推荐提名大会,推荐提名人选。二是组织提名。县直部门、乡镇党政副职出现空缺时,由该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后推荐提名人选。三是个人提名。科级职位出现空缺时,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填写《干部初始推荐提名表》进行推荐提名人选或自荐。

  要求“四个公开”,规范干部初始提名过程。在初始提名前,提名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名程序向参与推荐的人员进行公开,给推荐者以充分的时间做好酝酿准备,保证参与推荐的人员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初始提名结束后,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执行“两项标准”,规范干部初始提名人选资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资格、条件、标准和范围由县委研究决定,干部初始提名人选除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空缺职位的具体标准,有效提高和规范了提名人选的准入标准。

  实行“一项问责”,规范干部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在初始提名工作中,实行署名提名和“问责”制度。规定,不管是单位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个人初始提名人选,都必须如实署名填写《干部初始推荐提名表》和有关推荐材料,全面介绍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任职意向和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按“谁提名、谁负责”原则,规定署名人为提名责任人,不论是单位还是领导干部个人,行使了提名权就要承担提名失误的责任。对在提名中隐瞒提名人选存在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推荐提名的责任主体,强化了责任意识。(作者:葛培军 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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