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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问题影响居民自治

  本报讯(记者宋识径)居委会还是政府的“腿”、居民参与自治制度不健全、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适应需要、城乡一体化导致新问题出现、有关法律法规不明确……11月1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情况的报告,该市人大内司委认为,五方面的原因影响了基层自治工作的开展。

  据该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听取审议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是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议题。通过专题调研、组织视察、讨论等,内司委认为该市基层民主选举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民主决策和协商议事机制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民主监督形式不断创新,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李小娟说,目前“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有的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把社区居委会当做自己的下属单位,动辄指令、检查、评比,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账、要数据”,居委会干部整天忙于应付政府硬性指派的行政事务,难以自主开展工作;

  其二,先进经验没有得到有效推广,相当数量的社区自治组织功能薄弱、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工作制度不健全,群众参与度不高;

  其三,虽然绝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街聘民选”产生,工作热情和文化水平也很高,但由于他们很多不是本社区居民,缺少与居民因共居同一社区而生的共同利益和联系,一方面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很忙很辛苦”,另一方面是一些群众反映见不着居委会工作人员,过去有事可以到家里去说,现在下了班就找不到了;

  其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如村民转为居民后的身份认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社会保障问题、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问题等,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最后,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无法解决,如候选人资格和选民资格的认定、选举违法行为的界定等。

  对此,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应该明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区群众自治功能”的分工与合作,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层自治组织队伍建设,完善自治组织体系,确保民意表达渠道畅通,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此外,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总结积累经验,为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做准备的同时,要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选民资格登记、候选人参选程序和选举程序,打击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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