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人大开展“工作评议”,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江西省吉水县人大常委会 刘三明

  11月7日《人民代表报》理论版刊登李华东、李桂云先生《搞好“工作评议”、增强监督实效》一文,该文就“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基本方法、步骤及原则等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阐述。应当说,这对如何开展“工作评议”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此笔者很是认同,但对其中关于“工作评议”的依据却不敢苟同。

  该文提出,“工作评议”有三个方面的依据,包括宪法依据、法律依据、法规依据,其中作者所说的宪法依据、法律依据阐述的是人大有依法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但没有充分说明“工作评议”这种监督形式的法律由来。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上没有明确“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文中所说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只是个别地方人大出台的规定,并不具有代表性。因此,笔者认为,作者所提出的关于“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未免有些牵强附会,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认为,开展“工作评议”目前还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从理论上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因而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的七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可见,《监督法》并未提及“工作评议”这一形式,这说明“工作评议”目前还不能、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还有待实践、探索和完善。

  其次,从实践看,自《监督法》出台以来,各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大多也没有把“工作评议”作为监督方式确立下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原来运用较多、认为实效较强的“工作评议”这一形式大多都停止运用(尤其述职评议这一形式被已叫停),相对《监督法》出台前的高峰,现在已经处于低谷了。究其原因,还是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综上,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目前法律依据不明确,但笔者认为,该项工作还值得继续实践、探索和完善,还须通过各级人大的共同努力,使其上升为法律。

  作者一家之言是否有理?

  欢迎您来稿讨论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