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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免罚”作回报是越权的“承诺”

  河南新密,400名的哥在接受了公安部门的培训后,正式成为“义务治安信息员”,即大家通常理解的“线人”。作为“回报”,对于向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的哥,除政法部门给予奖励外,交警部门还给予免除司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不少市民在肯定公安机关基本做法的同时,也对“违法免罚”提出了质疑(据11月19日《东方今报》)。

  新密政法机关对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侦破案件的出租车司机们,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完全应该的。这是树社会正气的需要,也是调动出租车司机主动参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然而,笔者认为,新密交警部门对协助破案出租车司机的另一项“奖励”措施,即“免除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值得商榷。严格来讲,这是一个明显违法,属警方无权决定的“承诺”。

  从法理上看,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所以,无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针对的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在处罚的时候,是不会考虑这个人的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内容,当然也包括不会考虑“此人以前是否曾经帮助过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是不允许有特权的,如果允许有人恃功而随意违法,特权和不公将遍布社会,秩序必将一片混乱,矛盾也将进一步激化。从这个角度讲,新密交警部门对协助破案出租车司机“免除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或许有人会说,我国刑法还有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那么新密的做法是否也与此相通?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刑法上的立功,是有严格规定的,它要求犯罪嫌疑人有举报或揭发同伙其他犯罪事实等行为,而且其减免处罚也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此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言。换句话说,立功情节只能在一次量刑中被考虑,这也符合“一事一罚”的基本法理。显然,新密的做法与此不同,它仿佛“上方宝剑”,赋予了“立功”司机们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特权。它允许“立功”的司机,在不定期的时间里的相关轻微交通违规的记录,都可以被“抹掉”。

  事实上,新密警方推出的这项“因功免过”措施,还明显违背了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法也将“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规定为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之一。意思很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就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包括交通违法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新密警方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的“因功免过”措施,直接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规定。严重点讲,新密警方的做法,是在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地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做“交易”,把“违法免罚”当成自己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奖品”,是非法作出的“承诺”。

  在笔者看来,免除的哥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不能泛泛而论,应当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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