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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挥霍浪费罪”不如政务公开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希望设立“挥霍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11月22日《工人日报》)

  把公款吃喝的愈演愈烈,归结于刑法上没有相应的罪名来惩处,这样的结论似乎有点儿站不住脚;希望靠着一个“挥霍浪费罪”就堵住饕餮官员们的嘴,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刑法上一样有贪污罪,有受贿罪,可是并不能因此就杜绝了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更何况,对于公款吃喝风,纪律处分不可谓不严厉,近几年出台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严密,甚至已经有法院判决将公款吃喝以贪污论处,可是实际效果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问题的症结所在不是打击不够严厉而是监督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说白了,我们缺乏的,不是让官员们“不敢吃”的严刑峻法,而是让他们“不能吃”的监督机制。

  要我说,有那修改刑法增设挥霍浪费罪的力气,不如留着来推动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毕竟,在官员们的脖子上放上一把刀就不如在官员的头顶上放上无数双眼睛。只要把官员的嘴置于民众的眼皮子底下,能让他们把“三公”消费明明白白地列出来,就算是再“嘴馋”的官员也得有所收敛。你这个单位一年的公务接待标准是多少,实际支出是多少,超出了多少,超出的部分干什么用了……一桩桩,一件件,都给纳税人交代清楚,别动不动就打着国家秘密的旗号藏着掖着,只要政务公开能动真格的,不用刑法威吓,公款吃喝的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毕竟,公款吃喝只是官员们躲在暗处避开纳税人“偷吃”,一旦把账单贴在头上,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算是官员们想吃,他还能安安稳稳地吃到嘴里吗?

  再说了,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民众监督,这已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义务,就其立法成本来说,较之修改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不知节省了多少。

  既然有捷径可走,我们就没必要非得走这条前途并不看好的泥泞小路,除非,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比遏制公款吃喝更不容易,履行法定的政务公开义务比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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