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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设家暴庇护中心提供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8:43  法制日报

  银川出台法规构建家庭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潘从武

  今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的各区、县(市)必须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强调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保护。

  据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秀斌介绍,银川市人大经过调研发现,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006年至2008年,仅银川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家庭暴力报警就有1100多起;3年来,银川市三级妇联信访网络共受理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3732件,占信访总量的87%,其中发生家庭暴力案件550件。至于那些碍于情面,因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存在的更多的家庭暴力案件更是无法统计。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长期隐忍、无人救助,往往一旦爆发便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了“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仅2006年至200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家庭暴力类刑事案件就有多起。

  该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该条例主要从调解、制止和处罚、救助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救助请求的相关组织和单位有调解、处理家庭暴力的义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措施,特别是强化了公安机关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能,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训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质,对情节轻微的案件,重在调解,并对已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适当的回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条例还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保障,各级妇联组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不力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置不力的法律责任。

  本报银川11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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