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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玩忽职守案被撤销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8:43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逐案监督把关,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谁来监督呢?长久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谓是此起彼伏,“谁来监督监督者”似乎是一个无法破解的难题。

  近年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加强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刚刚起步,其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在运行中也出现了陷入形式化的问题,因此,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难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破解。

  而在河南省漯河市,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却走出了“形式化”的怪圈———作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结果对“撤不撤案、起不起诉”的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完善自侦案件的监督制

  约机制,漯河市检察机关推出的新举措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从被检察官第一次讯问开始,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李某就有一种前途未卜的感觉。李某告诉记者,他虽然在税务部门工作,但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并不陌生,他当时为自己作了无罪的辩解:“虽然我在征税过程中的方法欠妥,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这些损失通过努力还是可以挽回的……”

  面对李某的辩解,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完成初查之后,按照办理职务犯罪的程序,向9名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案件情况。

  让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效广林没想到的是———这个在他看来很普通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却引起了人民监督员的激烈争论。

  “李某并非为自己牟私利,税务部门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漏洞……”人民监督员翟战福认为李某无罪,案件应该撤销。

  还有人民监督员则同意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随后的程序中,9名人民监督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6:3的比例否决了自侦部门的意见,建议撤销案件。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

  李某告诉记者,当他接到撤案通知时,心里还有些疑惑:“检察院立案侦查,又撤销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是谁帮我说了话?”

  李某不知道,正是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他的命运发生了变化。

  “监督者谁来监督”的探索

  在大多数人眼中,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很“神秘”的。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工作力度的加大,不少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逐案监督把关,而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又由谁来监督呢?

  一种声音认为,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掌握有一定权力的特殊身份主体,容易对办案产生人为的影响和干扰;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外部侦查监督程序,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又都归一个检察长管,形同虚设。在诉至法院审理时,法庭审理还要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己侦查,自我监督,在实践中容易陷入失去监督的局面,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现象。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全过程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法”,正是为了破解这一矛盾。

  而李某命运的改变,也由此而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弥补检察机关外部有效监督的不足,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召陵区检察院政治处负责人贾玮说。

  据贾玮介绍,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重点监督的范围包括职务犯罪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案、拟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提出监督意见。

  此项新举措中最为“厉害”的一点是,根据自侦案件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结果是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依据之一。

  在召陵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有检察官向记者笑言,这一举措是“头上的紧箍咒”。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将此形容为“悬在检察机关头上的一把剑”。

  效广林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可以有效避免自侦案件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打开了一条检察机关和群众沟通的渠道,有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减少外界干扰和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如何走出“形式化”怪圈

  然而,在这一举措推行之初,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聘请,刚性不够,容易走向形式化。监督是否到位、监督“盲点”能否消失,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支持力度的大小密切相关。

  “如何防止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推广中步入形式化的困境,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效广林对这一问题并不讳言。

  效广林拿出一沓调研材料对记者说,刚开始,召陵区人民检察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也陷入了监督形式化的状况。自侦部门以侦查阶段需要保密为由,并没有及时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等人民监督员知道了,案件往往已进入公诉程序。

  “这就失去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的意义,实际上徒有虚名。”效广林决定打破这种局面,建议检察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列入内部办案程序。一段时间的摸索之后,他们将这种做法概括为8个字:“明确规定”、“意见必议”。“明确规定”,即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让人民监督员知道如何监督、怎样监督;“意见必议”,即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委员会必须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并通知人民监督员。

  那么,人民监督员对自身的监督作用又是怎么看的呢?

  “人民监督员并不是花瓶。”翟战福以自己参与的“否决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提议”的经历,反驳了“形式化”之说。

  前不久,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贪污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建议撤销案件,办案部门经过慎重研究,拟作撤案处理。

  按照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必须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当时,办案检察官介绍完案情后,人民监督员开始提问,问题提得都很细。发问后,人民监督员们各自阐述了观点和理由,气氛非常热烈。人民监督员经过表决,认为不应该撤销案件,应该在调整侦查方向的同时,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翟战福说。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应该接受刚性监督。人民监督员能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关键在于制度规定。”翟战福认为,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规定比较具体,易于操作,对个别检察官办人情案起到了遏制作用。

  试行阶段缺乏立法支撑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以后,不仅成功监督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而且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促进了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效广林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外部监督制约,防止了案件处理的偏差,促使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增进了沟通和理解。

  “将逮捕、撤案、不起诉三个环节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贯彻了专门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路线,不仅有效地防止了检察权的滥用,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而且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促进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则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变了外部监督程序缺失的状况,但这一制度毕竟还处于试行阶段,而且面临着立法上的缺陷。”

  张建成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出台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但缺乏国家专门法律的支撑,没有上升到国家行为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难题,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司法活动中的实施效果也不一样。

  还有法律界专家提出,现行人民监督员选任主要有当地检察院公布推荐条件、本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候选人、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检察长颁发证书等程序,其公信力有限。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方式,充分考虑被选任者是否公道正派,是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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