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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老总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8:43  法制日报

  法案时讯

  收受富豪价值700多万股票

  本报讯 记者任东杰 实习生冯鑫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对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凯杨作出判决,王凯杨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此案因牵扯到曾以人民币19.9亿元身价荣登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吉林省知名富豪陈维平而轰动一时,经吉林市中院两次判决后,均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王凯杨在担任辽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91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01年至2006年,王凯杨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974500元。其中王凯杨多次为陈维平的吉林省天信经贸公司、辽源银源铝业公司的贷款提供方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陈维平贿赂麦达斯股票20万股(价值人民币22万元)、莱克森股票50万股(价值100万美元,付款5万美元,其余折合人民币75145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扣押了王凯杨夫妇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89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王凯杨对差额部分人民币78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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