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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挑衅拔刀刺死同学 17岁中学生一审领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09:11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今年17岁的梁某无端遭到同学刘某挑衅后,一怒之下持刀将刘某刺死。兰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9万元。

  2009年2月3日15时许,兰州七十一中学生梁某和几个同学在红古区滨河小区西侧的大通河边玩耍。就在这时受害人刘某也与同学相继来到河边,梁某与其中一个认识的同学打了招呼,而刘某认为梁某不跟自己打招呼是看不起自己,之后刘某找了根木棒走到梁某面前,随手就朝梁某胸部打了一下,又解下皮带连续抽打梁某。被打蒙了的梁某摸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某的背部连刺两刀。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持刀捅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严重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且被告尚未成年,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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