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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为钱财反目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11:42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田某(女)与沙某(男)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5月23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由其母田某抚养,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至18岁止。沙某一次性补偿田某20万元。后因抚养费支付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协商未果,一家三口为此闹上了法庭。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在原告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原告尽抚养教育义务。针对原告12500元的诉请,法院支持8000元。该案宣判后,被告沙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在其后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田某作为原告认为当初离婚时被告沙某隐瞒了共同财产,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真实房产。对此,被告辩称原告对诉争房产系明知,要求被告支付20万的行为表示放弃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是被告父亲赠与被告的,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庭审中,双方恩怨经过前案的积聚,矛盾激化,言辞、态度异常恶劣。但承办法官考虑该案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多次组织双方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三口之家内部纷争终得到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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