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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行政处罚苦等七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15: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因认为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在处理自己就餐被打一案中,过了近7个月才对打人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远远超出法定的60日期限。郝劲松于今天上午向海淀法院递交行政诉状,将万寿寺派出所起诉。郝劲松在诉状中请求法院认定被告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判决予以撤消,让其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今年1月31日中午,郝劲松和朋友周某等一行五人到海淀区某饭店用餐。因使用包间被拒,郝劲松和饭店服务员发生口头争执。据郝劲松称,饭店老板孙某闻讯赶到饭店后,当着他朋友周某的面,使用暴力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他随即拨打110报警。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出警后,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分别给三人做了笔录,郝劲松在笔录中要求警方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依法处理。

  郝劲松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他按照万寿寺派出所安排,到海淀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后,他应万寿寺派出所要求,几次去派出所做补充笔录,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要求依法处理。但在他拒绝警方调解后,万寿寺派出所在长达将近7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惩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6日,郝劲松将万寿寺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海淀分局告上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因认为被告主体有误,应为万寿寺派出所,海淀法院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郝劲松后上诉至一中院。8月27日,郝劲松上诉期间,万寿寺派出所对打人者孙某作出了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8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郝劲松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从今年1月31日案发至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将近7个月,远远超出法定的60日期限,万寿寺派出所明显违法。”郝劲松同时认为,孙某殴打他致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万寿寺派出所作出对孙某罚款5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他对该处罚决定不服。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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