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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手术费将适当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15: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楠)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联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从今年起一直到2011年,将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并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国家发改委发出的意见要求,要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在医疗服务价格方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则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为了促进患者分流,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逐步拉开价格差距。

  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并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此外,还将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 J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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