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争房产,侄子搬出爷爷生前的口头遗嘱,说房产全是自己的,请求法院支持,结果被判无效;请律师代书遗嘱,就遗产在儿子之间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确认,尽管拿得少的儿子不服,但法院最终判遗嘱有效。为了防止在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分割财产闹纠纷,现在的老年人开始热衷于在生前订立遗嘱,提前做好财产的分配。但同样是遗嘱,不同的订立方式,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记者昨从南京秦淮法院了解到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爷爷口头遗嘱被判无效
“我们作为儿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留下的房产就应当是我们来继承,还轮不到孙子辈的!”法庭上的张天福、张天禄兄弟略显激动。张天福、张天禄和已去世的张天寿是兄弟,他们父亲生前留有南京市秦淮区一处建筑面积为302.6平方米的房产,后该房被拆迁,拆迁补偿款为1453750元。张天福、张天禄兄弟因为与弟弟张天寿的独生子张涛无法就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导致该笔巨款后来一直存放在开发公司。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两位伯伯将侄子告上了法庭。
对于伯伯的起诉,侄子张涛也有自己的想法:“爷爷在去世前几年是留了口头遗嘱的,当时还有很多邻居在场,爷爷当场说了房产全部留给我这个孙子的。”邻居李晓民、丁伟强也出庭证实了张涛的说法,“老爷子生前多次跟我们说过,这个房子他留给孙子了,那两个儿子多少年也不回来看他,更不会想要他的房子,所以请我们给做个证明。”张涛同时表示,多年来自己一直跟祖父生活在一起,祖父养老送终的义务也一直是自己承担的,自己继承房屋合理合法。张涛说的似乎很有道理,也有证人在场,但秦淮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涛的说法,判决房产由其和两个叔叔各分1/3。
【法官释理】口头遗嘱有个先决条件,就是立遗嘱时情况比较危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还须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此外,还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通常情况下,遗嘱人是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有口头遗嘱也属无效。很多人可能认为,张涛的两个叔叔不太厚道,生前不照顾老人,还好意思要房产。但是,因为张涛的爷爷一直未以其他有效形式设立遗嘱,张涛仅凭口头遗嘱和两个叔叔争是不行的。但是,张涛是其父张天寿的继承人,张天寿享有的房产份额可由张涛继承,所以,法院才作出这样的判决。
遗嘱中名字写错了也有效
“老伴去世的时候小孩闹的很凶,趁我现在没有死赶紧立个遗嘱,不然我要是死了,还不知道闹成什么样子。”出于这样的担忧,刘美珠老太太生前专门聘请律师帮其代书了一份遗嘱。但就是这样,在她去世没有多久,两个儿子还是为了老母亲的房产闹上了法庭。“我也认可有遗嘱,但是我对这个遗嘱有异议,从遗嘱内容看出我母亲头脑不清楚,不但把我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还就我们父亲的那部分房产进行了分配,既然是为了避免矛盾,怎么能这个样子立遗嘱?”哥哥徐军当庭提出质疑说,父亲因为交通意外去世后,老母亲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后来又因为住房搬迁的原因再次受到刺激,所以这些事情造成老母亲头脑不清楚,才留有这个遗嘱。“这样的一份遗嘱当然是无效的!这个房子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我和弟弟徐民各占1/2,而不是他占3/4,我才占1/4。”
徐民则完全不赞同哥哥的说法。“妈妈本身就有高血压、糖尿病,她就是害怕自己岁数大了,像爸爸一样突然去世,担心我们为了房产再闹矛盾,所以才会特地请律师代书这样一份遗嘱的。她的头脑十分清楚,对每件事都做了交待的。”作为遗嘱见证人,老张、老王也赞同弟弟徐民的说法,“这个遗嘱是刘美珠自己口述,让律师手写的,我们在场见证了整个过程,后来律师写好之后还念了一遍给她听,之后她才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后来刘美珠自己留了一份遗嘱,我们两个各自再保管一份。”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见证人还当庭出示了他们所保管的另两份遗嘱。最终,秦淮法院判决刘美珠老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按遗嘱继承处理,徐民享有涉案房产的3/4,徐军享有1/4。
【法官释理】刘美珠所立遗嘱是请律师代为书写的,两个见证人张某、王某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行为有效,可以认定该遗嘱是刘美珠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徐军说把他名字写错了,属于瑕疵,并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徐军说老母亲当时头脑不清楚,但他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对他的意见不予采纳。刘美珠无权处分属于其亡夫的财产份额,所以她遗嘱中关于亡夫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自己那部分房产份额的处分。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庆研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