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醉驾”是否入罪引起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05:14  深圳商报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纵观2009年,因醉驾引起的特大交通事故惨剧一次又一次地在全国多个地方被“复制”。面对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要求严惩的呼声,立法部门正探索着予以回应,执法部门也在实践中摸索前行。

  2009年6月30日晚8点左右,张明宝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车辆突然失控,撞倒9名路人。最终,被撞倒的9人中5人死亡,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鉴定,张明宝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381.5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法庭上,公诉机关称,张明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

  今年7月23日,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由此成为因醉驾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经上诉,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就在四川省高院宣布改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解释:“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今年9月,各方专家齐聚公安部,就交通立法如何对酒后驾车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做出回应进行座谈。研讨会结束不久,公安部就正式发布《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予以罚款,同时还探索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醉酒驾车是否应该入罪成为了新的“焦点”问题。屈学武就是入罪说的积极响应者。他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够对醉酒驾车导致严重后果的驾驶员给予严厉惩处,但毕竟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而事实上喝醉后仍然驾车,其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如果一定要等到导致严重后果后才惩处,无疑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来说已经太晚了。”

  作为反对大军中的成员,丁立民和余凌云也是“不甘示弱”。在丁立民看来,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单纯靠立法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余凌云也表示,根本点还在于要扭转“酒文化”中不健康的认识。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