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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铁矿垮塌11官员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5日01:50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李建平)山西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3日在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08年8月1日零时15分,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在排土场垮塌滑体的压力作用下,推挤了黄土山梁土体产生向下移动,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 追访

  当事记者期待详细结果公布

  本报讯 (记者涂重航)通过博客对此事故提出“隐瞒死亡人数”质疑的《瞭望东方周刊》杂志记者孙春龙说,自己也刚看到这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对于此事的认定,还不太明了。

  这起事故最初仅被报道为“造成11人死亡的山体滑坡事故”。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曾表示,此事件之所以从“自然灾害”变为“重大责任事故”源自一名记者发表在博客上的《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一封信》,此信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昨晚10时许,孙春龙说,自己的公开信得到相关领导批示后,国家安监总局成立调查组后来对此事做了认定,存在重大瞒报死亡人数的情况。随后不久,相关责任人即被刑拘。

  他说,随后有责任人家属找到他,希望能够为他们说话,“家属认为责任不应只有他们那些人承担。”

  “当初感到很大压力。”孙春龙说,当初那段时间,一些事故责任人反弹很大。毕竟涉及的群体面比较大,他们也很有势力。

  孙春龙说,至今,对于此事的责任认定,事件的详细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他相信国家安监总局会在不久以后给予事件一个明确结论,“调查组也是坚持要揭露真相的。”

  受处责任人名单一览

  姓名 职务 处理

  闫确娃 尖山铁矿矿长 4年

  王建中 尖山铁矿副矿长 3年半

  臧龙 铁矿总工程师 3年

  任建国 铁矿工艺质量科科长 3年

  王海林 铁矿规划管理科科长 3年

  赵国成 采矿组专业负责人 3年,缓刑3年

  范建良 娄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年,缓刑2年

  王珠峰 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书记 2年,缓刑2年

  穆辑松 山西安监局应急办副主任 2年,缓刑2年

  陈金柱 尖山派出所副所长 2年,缓刑2年

  段晋文 马家庄派出所副所长 1年2个月,缓刑

  李国军 娄烦县信访局局长 免予刑事处罚

  陈昌有 篦子沟矿原副矿长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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