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刘怀袖)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文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时间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具备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已参保中断续保缴费的,今后参保缴费时除按淄劳社发[2007]103号文规定予以补缴外,自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在此提醒全市广大居民,请于2010年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按要求续保缴费,以确保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赵晓雯 刘怀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