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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桥公司管养基地领导承认管理中有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5日02:56  扬子晚报

  昨日本报A3版刊登《南京绿岛白骨案又起波澜》一文,报道了南京一名22岁的小伙子张某,在5月份的一个晚上骑助力车回住处时失踪,后被发现死在南京应天大街高架桥下的绿化丛里。小伙失踪的当晚,曾有人在高架桥上发现他的助力车,交警也赶到现场,但后来助力车却被一名“清洁工”骑走私用,以致接到报警前往现场的民警未能找到助力车,从而错过了可能及时找到小伙的最佳时机。昨天此事报道后,家属质疑南京城建隧桥管养基地把“清障工”混谈为“清洁工”,有规避责任之嫌。

  把“清障工”含糊成“清洁工”

  昨日下午,当事人张某的父母和姑妈张女士来到隧桥公司管养基地,向管理人员讨说法。张女士及张某的父亲表示,他们家属已从警方了解到,佘某并非一名普通的清洁工,而是开着清障车将车辆拖下高架的。他们认为,管养基地相关人员对佘某的身份有所隐瞒,其目的就是要推卸单位在此事上的责任。张女士认为,该公司把推走助力车一事当作个人行为来处理是规避责任,开清障车上路把助力车弄走私用,可以说明对方是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之便干了这件事情,所以公司有管理疏漏,岂能将佘某开除了事?

  对于家属的质疑,隧桥公司管养基地办公室内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佘某并不是一名清洁工,而是负责道路清障的一名小队长,当时和驾驶员两人驾着清障车上的高架,发现这辆助力车倒在路边,当时误以为人被送去了医院,因此才想到把车拖下高架,从这一点来说,佘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对于前天有工作人员把“清障工”说成“清洁工”,那是工作人员不知情,因为大家都是后来才知道这事的。

  负责人:开除佘某算尽到责任

  对于佘某公司是否应追究其责任?张姓负责人称,直到刑警大队到公司找佘某调查,公司才知道他干了这事情,为此公司把他开除,也算尽到责任,佘某被开除也算是受到一种处罚。对于家属的心情,他们表示同情。但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张某的死亡与公司及佘某均没有直接关系。

  如何处理这些从高架上清理下来的车辆,该公司平时是如何管理的或者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这名姓张的负责人表示,一般车辆被清理下桥后,会放在管养基地门口的停车场等认领。一般都会有人认领,像这起事情的发生很少见。佘某也是见长期没人认领才私自骑的,公司在这方面的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于该负责人的说法,张某家属认为,佘某的行为是在其离开该公司之前发生,公司方仅仅表示人已辞退,却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明。而办公室内另一名工作人员则补充表示,佘某在知道公司要辞退他时,自己也主动提出了辞职。

  清障工隐瞒不报与家属苦寻有间接因果关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认为,作为清障工在道路上看到倒地的助力车,且有碰撞痕迹,首先该想到把此事告知警方,即便揣测车主被送到医院,拖走助力车也该知会交警部门,这是起码的义务。就算不是因交通事故,处理不明车辆也该知会公安机关。如果当时报警,也许交警能够通过车辆倒地的位置寻找到车主就在附近,清障工隐瞒不报与家属苦寻5个月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清障工负有次要责任,其单位也存在管理疏漏。家属可向清障工及管养单位索取精神赔偿,也可起诉。

  本报记者 吴胜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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