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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公务员发奖,但评委应是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5日05:40  大河网-大河报

  □曹林

  临近年终,发奖的新闻开始多了起来,不仅企业给杰出员工颁奖,也有政府准备给杰出公务员发奖,比如云南昆明就是。昆明市人事局称,由该局拟定的《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将于下周三听证,公务员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将可获得相应奖励。荣获个人二等功者,可奖励3000元,荣获集体二等功者,可奖励1万元。(见12月3日云南网)

  对表现杰出者进行奖励,以表彰其成绩并激励更多的人效仿,这合理合情合法——但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昆明这个制度肯定会引起很大的舆论争议。

  一方面,公众会质疑为什么有奖励而无惩罚,激励制度包含奖励和惩罚两方面,要起到有效的和最大的激励效用,奖和罚缺一不可,甚至罚比奖在价值上更优先,因为罚比奖能起到更大的激励效用。为公益服务本就是政府官员的分内职责之一,官员本就有努力工作的义务——即使履行这种义务需要制度激励,也应优先选择“不尽职即问责”的反向激励方式,而不是先用重赏去刺激。即使可以奖励,也应与惩罚同时实施,应该叫《公务奖惩实施细则》,而不是单一的《公务员奖励细则》。

  另一方面,这样的奖励办法仅采取听证也不正当。奖励是需要真金白银的,而政府本身并没有一分钱,其用于奖励的资源都来自公共财政,即公民的纳税。公共财政不是政府自家的钱,想发给谁就发给谁,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奖励,当然得经过人大同意了,而不是仅仅走听证会这种纳税人很难行使审议权的形式。在中国,谁都知道听证会是怎么一回事,很多时候只是走个形式。

  如果激励制度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既“有奖有惩”,又经过人大同意,当然是可以给公务员发奖的。公务员也是人,他们也应该受奖励的刺激;公务员有本职工作之外的突出贡献,必然应该得到奖励。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是否有突出贡献,谁掌握着对公务员工作成绩的评价权。从规定看是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其实评委应该是作为服务受众的公众。也就是说,可以给公务员发奖,但评委应该是公众,应该由纳税人掌握着奖励的主导权。

  规定提到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奖励: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等等——公务员日常工作一般都得同被服务的公众打交道,谁最了解公务员是否作风正派、是否爱护公共财产、是否奋不顾身、是否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呢?当然是一般公众,而上级和主管部门很多时候看到的只是表面现象。正像只有消费者才能评价企业产品的质量一样,政府与公众也是这种关系,公众是公务员最直接的服务接触者和承受者,服务质量如何,当然应由受众去评价。

  如果评委不是公众而是上级,评奖权掌握在上面而不是下面,一方面评奖标准可能被异化,不是公益标准而是上级政绩或形象方面的偏好;另一方面可能变成官员变相的福利。正像既有的许多奖项和荣誉一样,不同岗位上的公务员每年轮流获奖,轮流享受这种工资奖金之外的福利。当奖励成为一种轮流获得和论资排辈的福利,就完全失去了奖励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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