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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志愿服务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半年前,因我所在居住地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位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参与维持秩序。我报名并被入选后,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其间,我被一辆轿车撞跌,导致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 赵慧

  赵慧读者:

  你热心从事志愿服务让人钦佩,虽然你也是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由此导致的受伤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你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你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你可以直接向造成你人身损害的轿车所有人主张赔偿;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从法律角度上看,你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在万一不能确定轿车所有人或其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本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补偿。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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