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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因“请示过”就无罪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6日03:46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 杨逸

  《北京青年报》11月22日报道,原怀柔县商委主任陈某,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在为自己购买一套188平方米商品房及一间车库中,花了县商委及其下属单位的22万余元公款。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后认为,这笔房款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遂以贪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而法官却以陈某曾请示过领导为由,一审判决陈某无罪。

  这样的判决,最高兴的可能就是贪官。侵占公款,只要请示过某个领导就没事,这不明显乱了法治社会的规矩吗?由此我又想到南京的“彭宇案”,一审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靠常理分析,得出彭宇与他所扶起的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裁定彭宇补偿老太太4.5万余元损失。这样的裁定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人以此为鉴,不敢再做扶起摔倒者之类的好事了。上述侵占公款因请示过领导而被判无罪的案例,是否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呢?

  我想是会的,因为笔者担忧,一旦某个下属和某个领导相互串通,以你同意我收钱的模式来贪污受贿,就难以受到法律的惩处了。这恐怕并不是杞人忧天,因为对贪官来说,总会想着法子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贪污受贿的风险和成本,一旦给了他们诸如上述那样的机会,他们岂能放过。诚然,下属办事有领导同意在先,就有执行领导决定的因素。在有些人看来,执行领导决定,自己就可不担责任。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样的规定,陈某利用公款为自己购买超标准住房而且是商品房,尽管有某个领导的同意在先,但这种同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故而陈某侵占公款购房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就消除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其侵占公款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今腐败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易发高发的情势下,司法尤其应加大打击力度,堵死贪官任何企图逃避法律惩罚的渠道。而且,某类典型案例的判决,其影响并不只是一个个案那么简单,而更要考虑其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请示过某个领导的涉嫌贪污的案例,作出判决就理该慎之又慎,不能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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