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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保护媒体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6日08:46  红网-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这是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文规定的条款。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扰和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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