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具有昆明特色的行政问责制被纳入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说,该《条例》共5章26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原则、适用范围、职责、措施、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精神,结合《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相关制度,纳入具有昆明特色的行政问责制。
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上述单位有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的,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等情形,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