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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纳入“计税工资”怎么看

  采访日志12月3日晴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纳入工资管理后,意味着这部分“补贴”收入就不再是“职工福利费”,而进入“计税工资”范畴。《通知》发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4日,《人民日报》等媒体刊发了财政部对公众疑问的回应。记者也于近日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湖南大学经济学教授、财政税务研究专家罗宏斌先生。就记者的提问,他向读者阐述了如下观点。

  存档号:NO.020

  人物簿

  罗宏斌,现任湖南大学财政税务系主任,经济学教授,著名财政税务研究专家。在区域经济理论、财政政策和税收制度建设等方面有独到研究。近年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求索》等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了《税收和我们的生活》、《国际税收学》等6部学术著作,参与了多部专题研究报告、经济蓝皮书与干部理论读本的撰写工作。主持完成的《长株潭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湖南省政府收入筹划研究》、《湖南农业工业化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等社会科学基金与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均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推广应用价值。

  积极意义非常明显

  记者:把企业单位福利纳入职工“计税工资”范畴,您是怎么看的?

  罗宏斌:职工福利,其最本意的理解应该是作为工资收入的一种补充,是单位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此次财政部将企业各项补贴作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明确纳入个税征收范围,客观地说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当前不少企业出于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职工工资上涨幅度不大,而福利补贴却比基本工资高出好几倍,使得福利补贴俨然成了一种名正言顺的隐形税外高收入。这次政策调整,虽对福利补贴不多的职工也会有些影响,但更具备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企业员工薪水的积极意义,使其“见光现形”,堵住税收漏洞。

  把企业福利、补贴纳入到工资总额管理中来,还能解决一些现实中的矛盾。比如每次统计局公布工资增长幅度时,都会遭到绝大部分人的质疑,主要原因,就是某些行业的工资及工资外收入过高,而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达到真实的增长水平。只有把企业的各种补贴、福利,都纳入到统计中来,才会真正体现出工资的差距,体现出人的劳动价值的差距,才能促进分配制度改革。

  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记者:有人认为,这一政策是一个选择性政策,只针对企业职工,而真正享受高补贴的国家机关人员和带事业单位性质的垄断行业职工并不包含在内,您赞同这个观点吗?

  罗宏斌: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有些片面。事实上,这次下发《通知》,其初衷之一就是要规范目前存在的福利发放或支付不合理的行为。而当前,备受人们关注的就是一些垄断行业的高福利职工待遇,这种现象在石油石化、电力等垄断企业最为多见。现在,《通知》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因此,《通知》的执行,不仅能够刹住某些企业以职工福利为名滥发钱物的歪风,也可以有效制止通过发放职工福利进行“避税”的现象,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公平,也有利于职工福利的公开透明。

  另外,这个规定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国家机关不是企业,当然不是这个规定所能涵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地探索与完善。今年9月份的时候国务院会议决定2010年起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绩效工资,这其实就是国家针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传递出个税征收趋紧的信号

  记者:还有人认为,既然出台这样的政策,在个税起征点上也要有相应调整,否则,就意味着大部分职工收入将缩水,是政府在与民争富。您觉得目前的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整?

  罗宏斌:我不认为这个政策是在与民争富。这一政策产生的主要作用将是抑制垄断企业的高福利、高收入现象,使其隐形高福利透明化,其实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举措。根据我国个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这部分补贴本来就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征税。新华社也强调这次的《通知》是“明确”以前的规定。

  对于财政部为何发文“明确”把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通讯等补贴从福利费中剔除并纳入工资总额,这应该是个税征收趋紧的信号。此前虽然要求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缴税,但是很多单位在代收代征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因为理解偏差,出现了漏税的情况。这样进一步造成有权力、有背景的单位可以名正言顺地少缴税,而普通百姓只能老老实实按率缴税,这在无形中造成税收负担的相对不平衡,产生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缴纳相同数量税收的不公平现象。所以这次政策的出台并不会造成大部分居民的收入缩水,不过,少部分处在个税起征点附近的人员收入将会因为福利补贴的计入而进入纳税层次。

  但我认为这不是调整个税起征点的理由,本次政策是“明确”以前的个税征收规定,其本质是对原有的个税政策执行的一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利于稳定国内收入。

  个税促进公平关键在于收入的透明化

  记者:征收个税,从本质上说,是起一个“削峰填谷”的作用,您觉得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杠杆作用?

  罗宏斌:我国个税基本上发挥了良好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对个税实施的多项改革,几次提高起征点,适应了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调节需要,也是当前形势下促进社会公平的必须。之所以人们还会觉得高收入人群收入照样过高,一方面是人们出于对个税的新期待,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个税征税方式有关。我国个税由以前的按照收入分类征收到如今要研究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其实是向综合个税制度的一种过渡。因为个税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要求它一步到位,稳步推进才能有效将冲突、问题降到最低。

  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杠杆作用,除了继续完善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同样重要的还有逐步实现居民收入的透明化,让更多的隐形收入公开化,减少税源流失,也就是一定程度上的促进公平。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综合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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