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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案后延伸服务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于娜 王鹏)今年11月下旬,山东省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依法合规经营思想教育后,同时还增设了三套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与人民银行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联网的信贷管理系统,并打算近期开展一次“农户不良贷款集中清收”活动。这一系列行动,源于招远市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

  今年初秋的一天,王某来到该院民行科申诉:2002年8月,王某的远房亲戚牟某与招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4万元。王某和陈某、方某一同为牟某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牟某未还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信用社撤回了对陈某及方某的起诉。法院判决由牟某偿还贷款;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感觉事有蹊跷,为什么信用社主动撤回对陈某和方某的起诉?检察官经调卷审查,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该案的担保合同中陈某和方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王某也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院随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今年7月,法院再审后改判王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终于为王某讨回了公道。

  案结事未了。招远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在审查环节等方面比其他贷款程序相对要简单快捷,个别信贷员往往不遵守贷款业内纪律,给小额贷款的回收埋下重大隐患,遂依法向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社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整顿行内纪律。

  几天后,该院收到了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回复函,他们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表示感谢,同时针对检察机关的建议采取了上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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