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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对待公民环境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6日14: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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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思考

  guanchasikao

  □姚远光

  在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过程中,应有权利只能作为一种道德诉求被尊重,只有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才具有运用意义和工具价值

  近段时间,由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兴建而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笔者以为,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是认识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关键。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应先于通过政治和社会的途径。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不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改善环境以利于生存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是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的有机结合。实体环境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攸关的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的优良环境的权利,如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日照权、眺望权、安静权等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权利;二是恶劣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劣环境的权利,如水气污染、噪音、高强电磁辐射等使正常生活无法持续,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权利。程序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参与相关环境决策、管理和诉诸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二是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三是环境请求权,即公民有对环境侵权行为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实体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自然属性的表达,与环境问题关系密切,属人权范畴;程序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社会属性的表达,与环境冲突紧密相关,属公民权范畴。

  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使公民环境权由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法定和实有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实现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公民与侵犯自身环境利益的行为作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督促政府有效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法理依据。在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过程中,应有权利只能作为一种道德诉求被尊重,只有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才具有运用意义和工具价值。

  建立完备的公民环境权法律体系,是公民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制度前提和基础。但目前在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民法》等均没有明确认定公民环境权,造成公民依托法治途径的闭塞。一方面是《宪法》作为“母法”,对公民环境权只有原则性的模糊表述,使该项权利不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是部门法因“母法”的不明确,使该项权利不具有实际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全新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活进入到高度发达阶段的产物和要求。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尚不足以清晰有力地支撑这一要求。公民环境权与发展优先的内在矛盾,使我们陷入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无法通过法治途径,得到有序、理性地解决的艰难困境中。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始终得不到解决,部分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途径得以解决,这种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从社会的角度看,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旦造成各种公害疾病,将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挑战;从政治的角度看,激烈的环境冲突构成社会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社会稳定,使百姓无法安居乐业;从经济的角度看,被污染被破坏的环境,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基础、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最终将阻碍经济发展。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途径,虽可部分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但因其社会动员面广、感性手段使用频繁,且过程漫长、成本高昂,负面效果不容忽视。

  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理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诉诸于多国的法律实践。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改变落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加快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与司法,让人民群众生活在清洁、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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