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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至 18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03:26  大众网-大众日报

  □通讯员 冯鹤王颖超 记者 滕韶华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针对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实际困难,国家规定从明年开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期限将从目前的90天延长到180天,这将为企业享受增值税抵扣税款政策带来更大的方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 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 1月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 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次抵扣期限调整涉及的抵扣凭证,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 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

  对于开票日期在2009年 12月31 日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不论何时取得,均执行原90天的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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