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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赠品” 成为爱情试金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05:36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男女相爱,情到浓时,其中一方都会有为对方付出些什么的冲动,从价值较小的手帕、香囊,到价值高的如金项链、钻戒,以及小轿车,都可能成为情侣互赠的选择。

  “一掷千金博君笑”,本报12月5日刊登的《昔日情侣为“赠车”较真》的男主人公小磊(化名)就曾有这样的经历:为让女友小丽(化名)开心,他借款10万购下一辆爱车,并将小丽登记为车主。这本是一件好事。只不过,当时的他可能也想不到,与小丽的恋情也会因车而终结,最后甚至为该谁还款而对簿公堂。但小丽认为,该车是小磊赠送的,不该自己出钱。

  从法律上来说,是这样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中国,小轿车还是属于奢侈品吧;动辄上十万元的高价,还是让一般人望而却步。而小磊为让小丽开心买车并将小丽登记为车主,这应当是基于两人的相恋关系。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小磊“赠车”是有条件的——两人是情侣关系。

  其实,曾经相恋的两个人就算分手了,相互之间的这笔账,也可以双方各让一步协商解决或和解处理,岂不更显仁义大度?但双方最终仍因此闹上法庭,曾经付出的感情,在“车”——这份“高额赠品”的检验下,可能已经荡然无存了。 (记者叶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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