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儋州12月6日电(记者林书喜通讯员钟振强)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张某浪在结婚后,还想与曾经的女友陈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拒绝后,今年4月26日晚,张某浪闯入陈某某的宿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
张某浪在庭审中辩解称,他与陈某某发生关系,是陈某某自愿的。他一直与陈某某同居。张某浪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属于通奸性质。
儋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了强奸罪。被害人被殴打又被辱,到公安机关告发,足以证明并非自愿。近日,儋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浪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