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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惨剧直击危险品运输监管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07:20  大河网-大河报

  □舒圣祥

  5日零时20分,一辆载有十几吨军工硝的大货车在京珠高速孝感市涂店村段发生爆炸,当场炸飞对向2辆大货车,致4人死亡,36人受伤。爆炸在路面上制造了一个直径8米的大坑,附近村落受损严重,武汉多处有“震感”,京珠高速交通一度中断。(详见今日本报A12版)

  惨剧发生后,附近村民哄抢“带血的辣椒”,在网上引发了一场关于国民素质的讨论。这的确让人非常难过,但笔者认为,在这起惨剧的背后,最令人痛彻心扉的,却是那些让惨剧毫无阻碍发生的无效监管。没错,我们早就有了专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而且2005年才刚刚修改完善过,但是,又有多少危险品运输真是按照这个规定来做的呢?

  按规定,危险品运输企业须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并经专门许可,从业人员须获得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必须是配有专门设备的专用车辆,还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是,像本次事故中的那个花炮厂货主一样,很多货主从来就没有聘请专门企业运输的意识。

  值得一说的是,就是这刚刚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仍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法律责任里,主要是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人而规定;托运人本应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他们为了降低成本而聘请不合法的运输企业,是关键的问题源头。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居然只限于“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难道只要告诉承运人运的是什么,找不合法企业来运也丝毫不用承担责任吗?对于另一个同样需要被严格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发货者,该规定中更是只字未提及其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缺漏。

  因此,这次爆炸事故不应该被当做一起非法运输事件来简单处理,而更应该反思:为何总要到事故之后才能发现是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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