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李胜利
本报漯河讯偃师市公安局设卡检查一辆面包车时,未告知靠边停车,致使乘车人王军被刹车失灵的机动三轮车撞死。近日,被省高院指定审理此案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行为违法,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1.7万多元。
【情景再现】查车招致飞来横祸
今年4月9日,偃师市公安局在207国道原参驾店收费站(已撤销)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镇平县农民王建忠驾驶一辆面包车过该收费站时,被民警拦在路中间接受检查。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建忠驾驶面包车经民警示意停车的位置位于收费站西侧。王建忠和乘车人王某、张某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军同时下车接受检查。当民警正对王建忠进行询问时,许昌市民肖中喜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冲来,将面包车撞翻,并将王军撞入沟内,导致王军当场死亡。
4月20日,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中喜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1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中喜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法庭争论】查车行为是否违法
事发后,偃师市公安局先后支付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但这并不能给王家一个“说法”。王家向偃师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在该局于6月15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后,王家将其告上法庭。
偃师市公安局辩称,王军死亡的原因是肖中喜交通肇事所为,与民警执行职务行为无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民警查车符合法律及上级规定,停车地点也是驾驶员王建忠自主选择,警方并无过错。
但王军家属称,警方在检查时并未指令面包车靠边停放,使被查车辆及乘坐人员处于危险状态,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行为违法担责一半
漯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等规定,偃师市公安局民警要求王建忠停车接受处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依法履行确保道路畅通、确保被检查对象人身安全的义务。
对于偃师市公安局主张停车地点系王建忠自主选择的理由,法院没有认可,并认为即使停车受查的地点系王建忠自主选择,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负有及时进行引导、指示和纠正的法定义务。民警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并导致王军死亡的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50%为宜。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线索提供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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