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强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须注意“五个防止”

  ■背景

  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整改验收阶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耕要求各级检察院党组和检察长要继续把专项检查活动当做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整改重点放在本地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上。高检院副检察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朱孝清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从全国来看要重点解决七个突出问题:一要重点解决一些检察院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监督不力的问题。二要重点解决一些检察院为转移矛盾而乱抗诉的问题。三要重点解决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抗诉,轻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抗诉的问题。四要重点解决考评标准不科学的问题。五要重点解决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六要重点解决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少的问题。七要重点解决量刑失衡问题。

  口本报记者 刘卉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5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11月6日,高检院召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整改验收阶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整改验收阶段对于整个专项检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务必一鼓作气把这一阶段抓好(据本报11月7日一版报道)。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记者对此从强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五个防止”角度作出解读。

  ■认识职能特色,防止监督意识不到位

  目前,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干警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存有畏难情绪。有的怕影响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满足于所诉案件能判得了罪,一旦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认为万事大吉,对明显裁判不当也不抗诉;有的则与法院重配合、轻监督。此外,从全国刑事抗诉情况看,据统计,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提出抗诉的案件尚不到抗诉案件总数的5%,存在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抗诉,轻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抗诉和重指控犯罪、轻监督制约的问题。

  这两类现象看似没有多大关联,但其本质都是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的表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各项法律监督职权,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且这一监督职能不仅体现在惩治犯罪方面,也体现在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因此,切不可把强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变成一团和气的“走过场”监督和狭隘落后的“重打击”监督。防止监督意识“不到位”,关键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法律监督”的职能特色。对法院确有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刑事判决,无论对被告人不利还是有利,都应当提出抗诉,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点面”统筹兼顾,防止执法理念有偏差

  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离不开方法论的指导。俗话说:好钢使在刀刃上。确定重点,就能在各项检察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人力物力,突破工作中的困局。但由此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只重视重点监督、忽视全面监督的现象。例如,重视对实体错误的抗诉,相对忽视对程序严重违法的纠正;重视对普通程序的监督,相对忽视对简易程序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监督;重视对一审裁判的监督,相对忽视对二审和再审裁判的监督,特别是二审书面审理后直接改判案件、法院自行取证并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案件,以及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监督较少。

  上述情况不利于法律监督的深入进行,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理念。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又要全面、统筹兼顾。另外,从辩证发展的角度看,如果某些方面成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即使它以前不是重点,在当前工作中也应转化为重点。因此,防止执法理念有“偏差”,应该认真梳理现阶段的突出问题,在抓好重点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司法发展规律,兼顾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普通程序监督与其他程序监督、兼顾一审裁判监督与二审、再审裁判监督,做到全面监督,全面发展。

  ■加强专业化建设,防止外界因素干扰大

  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外界不正常因素干扰案件正常进行并可能妨害司法公正。以群众提出质疑的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为例,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116424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合占69.7%。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决总数的2.68%。职务犯罪轻刑化及其监督不力的原因复杂,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为因素的说情与干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干警也存在迫于阻力、碍于情面而不敢抗诉、不愿抗诉情况。

  司法公正就必须避免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在外界因素杜绝不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怎么办?应对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可以说,司法专业化建设已从传统侧重于专业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提高进入到如今侧重于职业伦理和抗干扰能力的提升的新阶段、新境界。如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监督不力问题,要防止外界因素不当干扰,一方面应通过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忠诚、公正、清廉和文明”的观念,以此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赢得群众普遍信任,提高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在具体工作机制上要对法院判决建立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进行探索,借助相对超脱的上级检察院的力量,避免下级检察院因受制于当地各种因素干扰而发生应抗未抗情况。

  ■完善工作制度,防止监督方式跟不上

  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需要建立完善各种机制制度。健全的刑事审判检察工作制度,将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从而切实提高监督实效。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防止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跟不上”,就必须把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围绕制约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做好废除、修订、完善工作,力争形成统一的规范化文件。

  重点研究建立、完善刑事抗诉标准,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职务犯罪案件裁判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的机制,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各内设机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整体联动机制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少的问题。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得不够,列席得少。如何切实强化这一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选择一些重点案件列席审委会,以促使法院提高裁判的准确性,是今后检察机关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重置评价标准,防止考评机制“变了味”

  考评机制是对工作无形的指挥棒,科学的考评标准能起到促进工作的功效。然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中的一些考评标准存在重视监督数量忽视监督质量、各业务部门考评机制不协调等不够科学的问题。如目前有些地方抗诉工作考评对抗诉数量和抗诉采纳率及改判率均有指标要求。抗诉数量指标在检察院可控范围之内,但抗诉采纳率和改判率则不是检察机关所能控制。面对考评机制现状,基层检察干警发出这样的感叹:“有点变味了,背离了考评机制设置的初衷!”

  考评标准不科学,就不能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起到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检察工作的发展。防止考评机制“变味”,需要从有利于贯彻“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和“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原则出发,以监督所产生的实效,即案件被监督、纠正的实际效果作为评价监督成效的主要依据来完善考评机制,推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诚如一位检察业务专家所言,考评机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四结合”原则。业务与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刚性指标与弹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是“四平衡”原则。即质量与数量的平衡、地方性与统一性的平衡、关节点与导向性的平衡、法律与政策的平衡。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