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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同意执法人员也可入室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17:43  厦门网-厦门晚报

  “房中房 套中套现象”系列报道

  记者 王绍亮

  “房中房、套中套现象”系列报道在本报刊发后,执法人员如何执法引发市民的关注。目前,《宪法》和《物权法》均对住宅权进行了保护,那么,行政执法人员未经物权人同意进入私人住宅,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管或执法,是否构成违法侵权?

  市建设与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魏晓荣说,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法定的执法职责,当权利人不同意时,行政执法机关也须进入住宅室内纠正和查处违法装修行为,但须具备极为重要的两个前提条件:一、行政执法人员入室前,应当拥有判断违法行为比较充分的根据,例如破坏防水层、已造成渗漏的事实,或者投诉人提供了确定的证据,或者执法人员可见的违法行为事实等;二、进入住宅室内的方式应当合理且适当,如不宜采用破坏他人合法财产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强行进入方式。

  魏晓荣从三个方面做了解释:

  第一,《物权法》确立了物权行使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或者称之为物权不得滥用原则,并且在物权的相邻关系中作了一系列相邻物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否则就可能构成权力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宪法》在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同时,还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是否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核心问题是进入行为的合法或者非法性。进入行为合法,便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住宅权;进入行为非法,才可认定为侵犯公民住宅权。

  第三,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处于违法状态时,该行为已构成对相邻权利人的侵害,有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法定的执法责任,所以可进入室内执法。

  记者互动邮箱(来信请附上联系电话):wbnews@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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