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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放射源当废品卖 湖南首例盗窃危险物质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18:04  红网

  红网常德12月7日讯(通讯员 刘志强 柳回军)7日,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涉嫌盗窃危险物质罪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200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盗窃危险物质罪”罪名后,全省判决的首例盗窃危险物质犯罪案件。

  苏某原系临澧县某水泥厂职工,负责操作该厂立窑车间的机器设备。今年6月某日下午,苏某趁上班无人之机,将其负责看管的立窑车间内一台价值5770元的伽玛射线料位控制仪的铅室(内含铯-137放射性物质,属Ⅴ类放射源)盗出,并贱价销售给本县新安镇一废品收购部,获赃款50元。案发后,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工作人员用探测仪器在该收购部的废铁堆里找到了被盗的放射性物质铯-137,但铅室已丢失。

  庭审中,苏某辩称作案前并不明知自己盗窃的物品具有放射性危险性。但公诉人指出,苏某作为车间内仪器设备的专职看管员,已多次被领导告知该仪器的危险性;并且,在仪器下方还贴有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严明禁止靠近,小心电离辐射,其不可能不明知。苏某盗窃的物品内含有放射性元素铯-137,属于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但不排除对人体造成临时性损伤的可能性。其行为也实际导致了放射性危险物质流落社会,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造成了一般辐射事故,应当认定苏某的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在主客观上均符合盗窃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盗窃危险物质罪不同于盗窃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但鉴于苏某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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