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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开始受理购房新增2人入户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0:1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易广丽 记者 梁凯昌

  据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今年以来群众极为关注的关于在南宁市购房可“新增2人”入户问题,今日终于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12月7日,南宁市公安局向各派出所下发了通知,全市各派出所开始受理购房“新增2人”入户申请。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1月22日和7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根据通知中有关放宽购房入户政策的规定,为做好相关的协调配合工作,从年初开始,南宁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会同南宁市建委、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多方商议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方法。

  2009年11月19日,南宁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房产局联合召开了购房“新增2人”入户问题具体操作专题研究会议,最终形成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含义

  根据南宁市有关放宽购房入户政策规定,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是指:凡在2009年1月22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南宁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业主,除可按(南府发[2003]44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还可另外申请办理不超过2人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办理“新增2人”入户所需材料

  1、购房业主本人同意为“新增2人”办理户口迁入本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2、“新增2人”本人的申请报告(如原属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加盖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3、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房产局合同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新增2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关于购房时间和备案时间的认定、二手房交易的购房时间认定、新增2人的指定等,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对此予以了解答:

  一、关于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中购房和备案的时间认定: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和市房产局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和备案日期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09年1月22日(含)起至2009年12月31日(含)止。对备案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记载日期为准。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口手续时须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房产证三证齐备。

  对于市民在此期限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取得备案证明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可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

  2、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日期以房产证附记记载的交易日期为准,不以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期限内买卖二手房两次以上的,只要满足《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第二个购房人可以享受新增“2人”入户的政策。

  三、无论是南宁市居民(含农业人口)或境内市外居民(含农业人口)购房,符合《通知》及《补充通知》规定的,都可享受新增“2人”入户的政策。

  四、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不属于《通知》及《补充通知》所指的商品住房范畴。

  五、同一人购买多套房的,按“人”计算,同一个购房人只能享受一次新增“2人”入户的政策。

  六、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及相关的户籍管理规定,申请新增“2人”入户的,购房人或其直系亲属成年人中,应当已有1人以上(含)按有关规定迁入本市户口或同时申请。

  允许购房人或其直系亲属先迁来户口,以后再申请新增“2人”入户,或先申请新增“1人”,以后再申请另“1人”入户。

  购房人迁来时未指定新增“2人”的,过后可以再申请办理。

  七、在南宁市辖县购房的,户口应落在所购房屋所在的县。

  八、不同家庭户的成员以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购房的,应共同指定新增的“2人”。新增入户的“2人”名单由各共有人到公安户籍部门签字确认。如共有人能提供公证文书的,按照公证文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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