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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动物” 肇事者赔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1:1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皮卡碾死一条小狼狗,不起眼的一起交通小事故,却因我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而引起当事双方、交警和众多律师的共同关注(详见本报11月27日A6版)。

  昨日,记者从安溪县交警大队了解到,这起“复杂的案件”已在交警主持下成功调解,由肇事司机许某生赔偿小狼狗主人李某1000元人民币,赔偿依据是“出于保护动物”,而交警称狗狗是否有路权,不影响本案调解。

  据安溪交警介绍,狗狗有无路权即动物有无路权,在我国现行交通法规中无明确规定,当事双方在调解中摒弃这一争议,转向以动物保护的角度看待此事。最后双方达成共识,以肇事人许某生未尽到保护动物责任,赔偿小狼狗主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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