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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明确界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3:12  扬子晚报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及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等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登记申请成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接受政府部门随后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以往市里出台的各相关规定终止,今后均按本《通知》执行。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一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参照享受现行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董婉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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