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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职军人住房面积增至92m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3:2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最新的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团职军人每户面积标准是72-92平方米,大军区职军人住房面积标准是每户210-260平方米。

  中央军委日前颁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谷俊山介绍,根据该标准,调整后,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军职150-190平方米/户。对比调整前标准的最高限额,新的标准最低上浮了18平方米,最高上浮50平方米。

  另外,谷俊山介绍,对于士官公寓住房的保障问题,新标准确定,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人数比例由原来的6人周转一套改为5人周转一套,面积标准为35-43平方米。

  谷俊山说,《标准》对军人公寓面积标准设定了幅度值,低限值是现行面积标准,高限值按照不同职级予以改善。其中营、团职干部提升一个职级标准,师职以上干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这样处理,主要考虑是可以和原标准相衔接,可以减少户型、充分利用现有公寓住房,可以防止新《标准》出台后出现普遍“不达标”现象,避免大拆大建。

  《法制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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