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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放区内腊月廿一鞭炮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5: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 王爽 实习生刘琪)今天从市安监局获悉,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即将开始。限放区(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内,2010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一)至28日(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市民可在此期间到安监部门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鞭炮;想要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在2010年1月1日至15日的集中受理期内提交申请。

  依据市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申请意愿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于2009年12月10日至31日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办(科)进行咨询。2010年1月1日至15日(腊月初一)集中进行受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0年1月29日(农历腊月十五)前全部发放完毕。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核准合格等条件,经现场检查合格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为:限放区外54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至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其中,1月30日至3月17日为烟花爆竹销售期,3月18日至25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限放区内34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至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1月30日至2月3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月4日至28日为烟花爆竹销售期、3月1日至5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的安全和质量事关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市安监部门今年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零售网点审批条件和要求,凡是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今天从市安监局获悉,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安监部门同时公布了相关电话,接受市民咨询、举报(见右表)。市安监局咨询电话66608397、66608396举报电话66608400市中区安监局 82078751历下区安监局 88542652、88542675天桥区安监局 85596360槐荫区安监局 87589834历城区安监局 88115039、88066006长清区安监局 87228122、87227122高新区安监局 88871205章丘市安监局 83277706、83263478(节假日)济阳县安监局 84218266商河县安监局 84877068、84877020平阴县安监局 8788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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