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樊城法院判决一起零口供案件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 通讯员陈贵生)潜入出租屋,对女性实施抢劫、强奸,作案4起;法院审理此案时,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3日,樊城区法院对这起零口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某晚12时许,2008年8月9日凌晨5时许,2008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2008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杨某分别窜入肖家台居委会、水星台居委会及两次窜到何家台居委会,对女性租住的出租屋实施抢劫,分别抢得现金、银行卡及身份证、手机等。

  其中,在2008年10月3日凌晨的抢劫过程中,杨某还对出租屋内的郝女士进行了强奸。

  法院审理此案时,杨某及辩护人称,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也没有强奸郝某。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及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杨某取得上述被害人财物的途径合法、正当。公安机关不仅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还提供了辩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银行的信息和公安机关授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足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

  郝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杨某对时间、地点、环境和对象的选择上分析,足以认定其主观上针对被害人郝某具有犯罪意图。

  据郝某陈述,她被强奸时曾反抗,杨某曾对其施暴力。这些情节,与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检查,所提取的痕迹、物证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某不仅对郝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且该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