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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淹没的青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7:10  大河网-大河报

  □央视记者田雪娇

  三年来,河北衡水的陈女士一直沉浸在痛苦和伤心之中。伤心,是因为三年前年仅17岁的儿子离她而去;而痛苦,是在于三年的时间,在儿子死亡的这一事件中,到底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仍然没有明确。

  寄宿学生公园溺水而亡

  2006年5月19日晚上,随着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陈女士接到一个不敢相信的残酷事实。来人是警察,他们告诉陈女士,她儿子小新(化名)溺水身亡,初步断定死亡时间在3天前。

  痛失爱子的陈女士觉得天都塌了。儿子才刚刚17岁,怎么会溺水身亡?陈女士突然想起,儿子小新是在全封闭管理的寄宿制中专学校上学。按理说,孩子出事的时间应该是在学校上课,怎么会跑到了校外,还发生了惨剧呢?

  陈女士给孩子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就说,这些问题你别问我,会有人答复你,完了就挂了(电话)”。班主任的态度让她觉得不对劲。

  随后,她找到孩子的同学小奇了解情况。小奇的说法让陈女士更加意外。他说,事发那天上午10点,他和小新因为逃课受到班主任批评,老师要求他们回家接受家长教育,并开了出门条,他们就在那天下午1点离开学校。

  小新离开学校3天了。作为家长为什么一无所知呢?陈女士说,小新的父亲经常出差,自己经营一个小店,经常忙得不回家,所以让小新在距离家不到1公里的寄宿学校上学。由于没有接到学校通知,他们以为小新还在学校寄宿,不知道儿子出了事。

  那么,小新离开学校后又发生了什么?小奇说,当天离开学校后,小新约他和另外两个同伴,4人出去吃饭喝酒。当晚10点左右,他们到市区开放式的怡水公园游玩,后来与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后,他们因为害怕就跑散了。“当时我知道有两个人往水里跑”,小奇说,其中就有小新。

  警方初步认定,小新的死因属于意外溺水。但是陈女士认为,如果小新没有离开学校,就根本不会发生溺水身亡的意外。

  校方表示,小新溺水身亡完全是由于他个人酒后打架,逃跑时发生的意外。又是发生在小新离开学校之后,所以和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陈女士认为,作为全封闭管理的寄宿制学校,有责任监管学生。如果不是学校在没有和学生家长沟通好的情况下就给小新开了出门条,让他离开学校,后面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那么,是否真的像陈女士说的这样呢?校方表示,当天在给小新他们开出门条时,确实没有和家长取得联系。但在小新离开学校之前,学校还是和小新的父亲通过电话的。

  小新的父亲说,事发那天上午近12点时,确实接到了小新班主任的电话,说小新要求退学。但是,作为家长的他当时并没有同意。

  陈女士认为,学校让学生离校前,应先和家长沟通,而且年仅17岁的小新还属于未成年人,作为封闭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离校时,应该和家长当面交接。正因为学校监管上的疏漏,才造成了小新的意外。

  但校方指出,17岁的小新已经是接近成年人的年龄了,学校有2000多名学生,如果要个个和家长见面交接不切实际。而且当时是小新主动要求退学的,学校无权阻拦。

  家长诉讼三年未得赔偿

  小新的父母认为,学校应该对小新的死承担主要责任。2006年7月,他们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20余万元。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新的意外死亡固然让人痛惜,但究其原因是他酒后与人争斗而发生的意外。学校在小新的意外事件中主观上没有过错,两者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上诉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被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陈女士追加了小新出事地点怡水公园的主管单位衡水市开发区园林环卫局为共同被告,要求对小新的死承担共同责任。

  陈女士说,儿子出事时怡水公园还在建设中,虽然允许游人进入游玩,但是一直没有警示标志和湖区危害防护措施。设施不完备的公园对儿子的溺水而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怡水公园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怡水公园是个开放式园林休闲场所,设计时考虑到了安全因素。小新出事的地方,水下是个缓坡。按相关规定,只需要设置示意性护栏即可。公园当时具备这样的防护栏,也有部分安全警示标志。

  陈女士则拿出她拍摄于儿子出事时公园的照片,可以看到当时湖区防护栏的栏杆立柱是存在的,但是没有连接在中间的横栏。

  公园负责人强调,小新不是因为公园设施存在瑕疵导致死亡,而是在酒后滋事逃避警察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公园尽到合理提醒注意的义务,所以不应该对小新的死亡承担责任。2008年8月16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新之死虽与学校无必然联系,但学校如能较为恰当地处理,本可避免悲剧的发生,所以学校对小新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6万元。小新溺水身亡时怡水公园北部水域的防护栏高度不足以防护游人意外落水,所以怡水公园的主管单位应对小新之死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8万元。

  目前,衡水科技学校和怡水公园主管部门园林环卫局均提起了上诉。

  专家说法

  张绍刚(《今日说法》主持人):家长认为,学校没有管理好孩子,孩子才会跑到外面出了事儿。学校说,孩子是因为在外喝了酒和人打架,怕警察来,跑散了,才出了事儿。您怎么看双方的这个分歧?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寄宿制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的职责,这个孩子才17岁,不满18周岁,也就是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保护他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现在孩子出了事儿,学校肯定有未尽到责任的地方。

  张绍刚:家长强调,学校是开完出门条后才给家长打电话。学校说,不管怎么样,我给你打过电话。孩子出事儿,说明家长的监护责任没尽到。怎么看这个分歧?孩子提出退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李显冬:只有孩子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做出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学校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就开出门条让学生走,我觉得是不太负责任的态度。

  张绍刚:陈女士说,孩子说要退学,最好有个简单的交接。而学校说,他们有2000多学生,不可能做到一一交接。孩子已经17岁了,应该有一些独立能力。您更认同哪一方的理由?

  李显冬:学校的说法不太负责任。对寄宿制学校来讲,一个孩子要退学、要离校,不是说一般的周末回家,这时学校应当有一定的交接制度。恰恰是因为有2000多个学生,所以学校对学生什么时候需要交接,什么时候需要通知家长,什么时候要学生外出,应当有一套严格、细致、系统的管理制度。

  张绍刚:您认为公园在这个事件当中到底有没有责任?

  李显冬:这完全是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孩子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能意识到,在喝醉酒的情况下跳到湖水中间,很可能有呛水、溺水、滑倒,甚至陷入泥沼中难以自拔的种种危险。根据现有材料来看,公园就是有责任也不是很大。刘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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