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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侵犯法益有差异

  对驾车“碰瓷”行为的定性,实践中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不同观点。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就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多种多样的驾车“碰瓷”行为,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欠妥,应考察其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客观环境,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

  1.适用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单独适用敲诈勒索罪,必须以该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为前提,即行为的客观环境是车流量少,行人稀少、行车速度慢,行为方式是在被害车辆非关键部位制造刮擦。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是通过驾车“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刁难甚至辱骂、殴打,强迫“私了”,借机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适用诈骗罪的情形。单独适用诈骗罪必须以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前提。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是通过驾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认为自己因为违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自愿“私了”,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使其非法获利。

  3.适用保险诈骗罪的情形。单独适用保险诈骗罪也应以该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为前提。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是通过驾车“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事实上,行为人花了很少的钱进行修理,从而赚取差价。

  4.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此种行为发生的客观环境是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的城市主干道路以及高速公路等重要公共场所,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行为方式是采取突然加速冲撞正在正常(违章)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造成被害车辆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假象,但这一方式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并进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际上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之中。因此,将此类犯罪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该罪的本质和立法精神的。

  5.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在不同场所实施了多次驾车“碰瓷”行为的,应数罪并罚。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应以行为侵犯法益的数量区分一罪或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如果行为人在不同场所、采取不同方式驾车“碰瓷”的,可能侵犯了公共法益,也有可能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法益或公民的财产法益,因此可以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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