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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滩翻船 游客头撞水泥池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12:42  新闻晚报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晚报讯 在热带风暴的 “风暴滩”游玩时,乘坐的气圈被倾翻,陈女士被甩出,头部撞击到水泥池底受伤。因经营单位未能完全保障其人身安全,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和斯娱乐有限公司给付陈女士医疗费377.95元、交通费用147元、误工费5363元并退还门票费300元。

  2008年8月17日下午,陈女士在热带风暴水上乐园内的游乐设施 “风暴滩”游玩时,所乘坐的气圈倾翻,陈女士被甩出后头部撞击到水泥池底。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去市六医院就诊。工作人员在投诉单上写了 “今后如有进一步检查治疗的需要,经医生诊断后,医疗费用仍有我方负责”的字样。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陈女士将热带风暴的主管单位和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1.3万元。

  和斯公司辩称,陈女士提出的误工费过高,且其作为成年人对于冲浪游戏的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识,故不能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意退还门票费用。

  法院查明,热带风暴 “风暴滩”周边立有告示牌,内容有:“1.5米巨浪……惊险指数五颗星。在风暴滩游玩时注意安全,避免相互碰撞”、 “请保持镇静,勿惊慌,气圈失控会导致翻圈”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和斯公司作为热带风暴水上乐园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陈女士在游玩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和斯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完全尽到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陈女士有权请求和斯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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